《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三讲、第四讲成功举办

分类: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18-11-23浏览:

《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三讲


2018年10月26日下午,《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三讲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中式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凌云,以"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交流。本期论坛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的主持下进行。




关于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余凌云教授从十二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概述,其中对审判体制与管辖、受案范围的扩大、社会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一把手出庭、调解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同时,余凌云教授指出,单纯的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体制不一定能够适应我国的立法现况。因此,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理论应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中,在场同学就本期论坛及日常学习中遇到的困惑向余凌云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余凌云教授进行了耐心解答。





《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四讲


2018年11月14日晚六点半,《昊强东吴学术论坛》第四讲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大讲堂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到了厦门大学博导徐国栋教授,以“非法人组织与民法的第三域: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错误论之别解”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交流。本期论坛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导方新军教授的主持下进行,吸引了来自王健法学院的大批学生及老师参加,昊强所律师也积极参与了本次论坛,受益匪浅。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设第四章对非法人组织做了规定。但是徐国栋教授自源头切入,利用比较法的方式,从六个方面对非法人组织这一庞大的民事主体做了全面阐述与分析。

第一,非法人组织是落实精神结社的还是落实经济结社的;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分析;

第三,是社团还是协会?把association翻译为社团法人的惊天百年大错;

第四,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消极性;

第五,所有的非法人组织在民诉法中的会师;

第六,我国法中的结社自由表现。




分享末尾,徐国栋教授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非法人组织不见得都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2.《民法总则》在规定非法人组织时采用了民诉法的视角,缺了满足人民精神需要的法律制度板块;

3.现有的非法人组织可并入法人章,或保留一个准用加但书的条文;

4.把社会团体扩充为一个包含若干条文的制度,改消极表达为积极表达,精神追求型非营利组织;

5.把消极概念转化为积极概念。




最后,是交流环节,由学生向徐国栋教授提问,其中有一个学生的提出受到了徐教授的褒奖。该同学提出,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的微信群、论坛等网上虚拟结社形式与非法人组织的关系之界定,以及未来中国精神性结社突破传统结社模式的互联网发展趋势。




律师的工作看似是和理论研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细细品味确并非如此。理论与实践是一个镜子的两面,一方的存在成就另一方的存在,谁都离不开谁。对于律师来说,则是要在实务的漩涡中以理论为桨;而对于学生或者学者来说,则是站在理论的地基上盘旋于现实世界。守本又不囿于本,或许就是徐教授说的“苍鹰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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